二次装修项目现在都需要消防报批吗?网吧、KTV、酒店、宾馆、饭店、商场、餐饮装修如何报批?
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整理了一下网上的报审流程,供大家分享
消防报审的一般流程如下,每个地方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请以当地消防局为准
申报材料: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二)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1、总队负责对全省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专项检查。
2、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辖区内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每年不少于2次对各大队(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3、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城市规划控制区内以下应备案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工作: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含本数)小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及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含本数)小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及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含本数)小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及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含本数)小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及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4、县(含县级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外的开发区)消防大队(科)负责辖区内应备案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工作。
5、城区(含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科)负责辖区内不在支队备案抽查权限范围内应备案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工作。
2: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实行竣工验收
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验收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1、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竣工验收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由组织消防验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
2、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由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
3、对依法可不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由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但是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1、总队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专家评审。
重点对以下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行政许可情况,依照省重点办和总队联合下发的《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消防管理规定》(赣公消发[2008]102号)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1)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国家、省级重点建设工程;
(2)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民用公共建筑;
(3)长度超过一公里的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
(4)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5)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地下商业建筑;
(6)经过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
(7)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2、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当地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并负责辖区内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且不在县(含县级市、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外的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审核验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
3、县(含县级市、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外的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辖区内下列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小于五千平方米(不含此数)且设在非高层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及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非高层建设工程。
(2)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小于两千平方米(不含此数)且设在非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及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非高层建设工程。
4、城区公安消防大队(科)、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开发区大队不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
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同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1、总队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专家评审。
重点对以下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行政许可情况,依照省重点办和总队联合下发的《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消防管理规定》(赣公消发[2008]102号)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1)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国家、省级重点建设工程;
(2)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民用公共建筑;
(3)长度超过一公里的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
(4)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5)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地下商业建筑;
(6)经过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
(7)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2、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当地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并负责辖区内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且不在县(含县级市、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外的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审核验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
3、县(含县级市、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外的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辖区内下列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小于五千平方米(不含此数)且设在非高层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及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非高层建设工程。
(2)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小于两千平方米(不含此数)且设在非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及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非高层建设工程。
4、城区公安消防大队(科)、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开发区大队不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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