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除汽车库的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3 为住宅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7.1.10条的规定分隔。
4 住宅与商业设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造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设施中每个独立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2)每个独立单元的层数不应大于2层,且2层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
3)每个独立单元中建筑面积大于200㎡的任一楼层均应设置至少2个疏散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