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某餐饮及会务中心装修施工方案42
3.3与监理单位的协调、配合措施
(1)积极配合、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技术及经济资料。尊重监理单位的各项权力:材料与施工质量的确认权、否决权;施工进度和工期上的确认权和否决权;工程合同内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结算的确认权与否决权;组织协调主持权等。
(2)在与监理的工作交往中,我们作到熟悉监理工作程序,接受监理指令,服从监理的监督指导,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报验制度,上道工序未进行检查前,绝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涉及分承包项目与监理工程师的协调
①所有由监理工程师发给总承包的指示,凡涉及专定分承包方的工作或工程,及时转发给相应的分承包方,以确保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能及时得到落实。
②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审批,制定对现场总平面布置的管理办法,建立和指定若干方便分承包方工作的临时垃圾堆放处,共同约束分承包商遵照执行。
③对各分承包方,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就其项目范围、内容及分承包单位的资质报告监理工程师,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后,方可进场,并制定分承包不得再次分承包的合同。
④对于合同约定必须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施工工序及工艺,分承包方提前一天报总承包方,由总承包方与监理工程师商定对其检查和检验的时间。
⑤对于分承包施工范围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自检合格后,提前通知到监理工程师,隐蔽、中间层必须经过检验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后,方可被覆盖、包装或隐蔽。
⑥分承包方在批量加工材料之前,必须将所有样品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⑦施工过程中,及时与监理工程师联系,在任何必要的时候对工程进行核验、检查、和验收。